法律问答

我的露天阳台是楼下的卧室。搬进来后不久,我就漏雨了。我在楼下看了好几次房产。但是因为我没有对露天阳台做任何改动,这是本省露天阳台的质量问题,物业负责维修。现在保修5年了,还是漏雨了。然后我在楼下找了房产,以开发商黄为由拒绝楼下,要求我们负责维修。首先,我认为这是露台本身的质量问题。第二,我没有做任何改变。我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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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5 16:56: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业主房子外墙漏雨的维权办法:
    1、业主可以在在保修期内请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2、出卖人拒绝修复,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由出卖人承担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顶楼漏雨物业不管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保修期内权利人可以先与开发商进行交涉,要求开发商出具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超出保修期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反映请求处理,申请动用维修基金。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 业主房子外墙漏雨,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由出卖人承担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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