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是2010年1月份取结婚证的,现在宝宝才4量个月,他有外遇了,我们都想离婚,我想要抚养宝宝,但是我没有稳定的工作,他有,我要怎么办又能得到宝宝的抚养权?

离婚
2018-08-10 20:24: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结婚证丢失后,夫妻有两种方法来协议离婚:一种是带上身份证到发证的婚姻登记处(结婚窗口)查找结婚登记档案,婚姻登记部门出具查档证明,当事人双方带着户口本、身份证、查档证明和三张大两寸合影相片到当事人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证,也可以到存档的婚姻登记部门补发结婚证。补好结婚证后,双方便可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办理离婚证。
    另一种方法是不需要补办结婚证,直接去民政局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即可以办理离婚登记。
  • 通常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想要离婚,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先行解决,如果能够达成合意则可以直接到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即可,如果双方不能就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乃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协商确定,则可以通过法律的诉讼程序来解决。

  • 1、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2)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3)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4)请求人无过错;
    2、赔偿标准:过错赔偿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直接经济损失,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通则》等法规予以确定;另一部分是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失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提出索赔数额,最终数额以协商结果或法院判决为准。
    3、法律依据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2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28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4、提出程序:如果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