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不需要提前三十日解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正式用工的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时,一般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