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物业有权不让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吗?

业主维权
2023-08-06 13:30:4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物业是没有权利不让业主的车辆进入小区的,因业主享有对小区内停车位的使用权,物业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民法典》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物业不让车子进小区的,车主可以与物业进行协商,尽量不要报警,因为前述事实是与普通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友好协商解决即可,无需动用公安行政资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法律分析:物业没有权利不让业主车辆进入小区。禁止业主车辆停进小区是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应当先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必要时可以让业主出示小区物业的管理规章制度是否明文禁止小区内不得停放车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