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工伤九级伤残如何赔偿

工伤索赔
2023-08-06 17:48: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工伤9级伤残,如何赔偿
    1、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护理费等。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工伤致死应如何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 一、工伤9级伤残如何赔偿
    1、工伤9级伤残的赔偿有: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相当于8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多少钱
    1、医药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2、营养费:30元/天;
    3、护理费:
    97.5元/天;
    4、伙食补助费:30元/天;
    5、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8、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精神抚慰金:九级残疾一般为10000元到16000元;
    10、鉴定费:凭发票报销;
    11、后续治疗费:待时机发生后另行计算或鉴定评估;
    12、误工费:本人工资乘以具体误工月数。
  • 法律分析:九级工伤赔偿,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包括了以下项目:
    1、因九级工伤产生的医疗费。具体包括了诊治费、手术费、医药费等项目,需要按照能够实际报销的费用,来进行赔偿;
    2、因九级工伤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是外地就医的话,还要包括交通费以及食宿费。具体的赔偿标准,需要结合劳动者的住院天数、以及劳动者所在的省市规定的赔偿标准来进行确定。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劳动者本人九个月的工资;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要注意,只有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