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应满足什么条件?

投融资
2023-08-07 04:14: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私募股权投资的设立流程是:申请设立投资公司、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相关文件并申请设立登记、核准设立、领取营业执照、开户刻章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1、名称符合法律规定,未经登记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未经核准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人员;
    5、其他条件。法律依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1、名称符合法律规定,未经登记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未经核准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人员;
    5、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九十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六条
    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是: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2、名称符合法律规定,未经登记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未经核准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人员;
    5、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九十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六条
    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