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决定日期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