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办理房产买卖过户需要带哪些材料

房屋买卖
2023-08-07 08:38: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产买卖过户的,应当需要以下材料:
    1、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申请书;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买家或者卖家是已婚的,还应当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应当提交房产有关的权利证书;
    4、房产买卖合同书;
    5、房产通过买卖转移所有权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费,双方当事人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应当提交缴纳相关税费的凭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办理房产买卖过户手续应该递交的材料有: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房产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发票、房产初始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房屋平面图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 办理房产买卖过户手续应该递交的材料有: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房产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发票、房产初始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房屋平面图等。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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