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私人使用童工的处理: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