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陈律师问你关于农村宅基地的问题

土地纠纷
2023-08-07 14:14: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宅基地纠纷打官司需要注意,必须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宅基地是指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住宅的土地,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必须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村民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首先要了解清楚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收回的原因: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不能随便卖买,只能本村村民内部流转。如果被买的宅基地是卖给本村村民并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转让行为已征得集体组织同意,这时候这种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你不能收回被买的宅基地。
  •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的确权面积,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