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2023-08-07 18:52: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有两种情况:
    (1)人民法院根据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属无效婚姻的,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或者离婚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无效婚姻案件法院处理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后,经审查确实是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关于婚姻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得因双方对无效婚姻无争议而不予追究;
    3、婚姻效力的处理应当单独作出判决文件,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文件分别作出;
    4、婚姻效力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无论是认定婚姻无效还是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都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当事人都可以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会以判决书的形式作出,也就是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法院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之后,会将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发送给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无效的判决书进行保存。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