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中应提供的证据: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
2、证明其提供债权的权利已经发生并已经届期;
3、证明双方签订的借款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4、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债权;
5、证明债务人主体资格的身份证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