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的陈述应当可以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以及自身的诉讼请求加以表达出来。同时在起诉状中应当据自身诉讼请求提出相应的证据。被告的陈述应当表达自身行政行为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