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限。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
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