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抵押权如下:抵押权人可以自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抵押物折价或以其他方式得到的价款受偿。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
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