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要约可以撤销,但是受要约人已发出承诺通知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做准备工作的、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人已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以撤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