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所需的证据,具体如下:
1、
结婚证书(结婚证书或婚姻登记机关证书)
2、结婚后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书资料,由第三方介入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方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书、视听资料等证书资料的生理缺陷、精神疾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资料,如分居,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资料。
4、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5、双方经济状况,如双方收入.存款.
债权债务等证明。
6、住房证据材料,如产权证.
租赁合同等。
7、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8、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要防范一方转移.隐匿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