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探望权纠纷的主要原因是:
1、扶养人有协助的义务而拒不协助,或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
2、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不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探望义务;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4、引起探望权纠纷的其他主要原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