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变更法人,原债务如原
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则须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应区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起诉所基于的事由。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
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一个
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