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打了别人一下,我媳妇抓了他一下脸,有一条抓痕,后,对方住院27天,在住院期间我们都做了伤情鉴定,鉴定价格都是没有明显外伤。现在对方到法院起诉我,要我赔偿医药,交通,护理,务工,营养,以及后期治疗费16000元。请问李侓师我该怎么办?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8-09 06:23: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打人者赔偿;
    故意伤害应该赔偿:
    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
    2、误工费。受害人收入标准(天/月/年)×误工时间(有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没有实际收入的按同行业中等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住院天数)
    4、护理费。(有收入按收入,无收入按误工标准×天数长不超过20年)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住宿费(需要记录并有凭证)
    7、精神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被打了的赔偿程序:
    1、医院要出具医疗鉴定;
    2、根据警方的处理情况,可以在刑事案件或公安案件中提起附带案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治安案件可以单独与殴打者协商;
    3、协商不成的,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规定殴打别人或者故意伤害别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被别人打伤,对方不愿意出医药费的,当事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要求对方赔偿,此时不赔偿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另一方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