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寻恤滋事和故意毁坏财物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3-08-09 07:05: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故意毁财和寻衅滋事的区别是:客体不同。行为表现不同。主观方面不同。刑事责任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是指有法定的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法律分析】
    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不能忽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是通过任意损毁财物发泄不满、寻求刺激,不仅有为了将财物损毁,还有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达到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效果。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动机上一般是泄愤报复心理,主观上是为了将财物损毁。因此,是否具有以寻衅滋事为目的的主观意识,是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方面的主要区别。主观认识外在体现的客观行为,着重核实客观行为表现出的任意性,侵害对象的选择方面是否具有任意性,是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区别的关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 法律分析:区别:
    1、寻衅滋事罪的毁坏财物只是手段,犯罪行为通常没有确定的犯罪目标,表现在犯罪对象选择上的任意性,故意对某对象犯罪成为主导犯罪行为实施的最主要动因。
    2、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表现为针对特定所有人的财物进行毁坏的故意,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针对性超过了其为破坏的行为欲望,成为决定行为人犯罪行为方式的关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