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的罚金可以由服刑人员亲属代缴交。缴纳罚金是被判处罚金的犯人的义务。罚金通常由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进行执行,犯罪分子服刑地中级的人民法院也可受理缴纳的罚金。犯罪分子的亲属可以选择一个法院来缴纳。
一审判决的院收到罚金后,出具罚金的收据,然后交给监狱的狱政部门复印,再将原件交回犯罪分子的亲属,复印件则保存在罪犯的档案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