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立案后不给立案通知书如何处理,法律上如何规定

刑事辩护
2023-08-09 11:05:0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立案后不给立案通知书。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立案后不会再发立案通知书,而是用一份回执代替。如果不予立案,会通知到报案人。如果公安机关迟迟不予立案,报案人可以向检察院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立案通知书一般在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后的三日内下达。公安机关收到案件后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在三日以内通知控告人。
    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一般情况下,在七天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接到犯罪线索,需先审查,再决定是否立案。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有不同的规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 法律分析:如果立案了,一般是没有通知书,如没有立案的,公安机关是要给报案当事人决定不立案通知书,不立案通知书,一般是从报案起七天之内决定。公安机关以“不能分清是经济纠纷还是合同纠纷”为由,不给报案人一个交待,说明还没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不一定下达立案通知书,但是会告知你结果。 为了促进公安立案, 你们应该请求律师帮助, 把公安材料写得他们不接不成的程度,证据确凿了,他们没理由不立案。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