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人民币的,是违法行为。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但是,我国法律目前还未对拒收人民币的行为作出相关的处罚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十二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