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一过原则上马上收监。除了哺乳期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外,孕期妇女、严重疾病患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生活无法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产生社会危害性的罪犯都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前提是他们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是例外是,孕期妇女和哺乳期妇女被判无期徒刑,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哺乳期一般为一年(即1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适当增加一两个月。
我国法律依据:《劳动法》、《女职工
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指出,妇女的哺乳期一般为一年。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解答中也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至2个月”。
二、在哺乳期内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三、暂予监外执行折抵刑期。
四、哺乳期满,刑期未结束的,收监继续执行余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