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是2015年3月退休的,在我办理退休的时候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高级职称的标准。(2014年发布的有关高级职称的退休标准)当时我问退休办的工作人员,回答是等通知,当时我也没深问,可到2016年了,还在等。我想问,有关2014年的退休标准作废了吗。还有我退休后的取暖补贴问题,我找过单位,回答是不再享受公司的一切福利,取暖是单位的福利吗。请求您的帮助,谢谢

2019-06-03 07:49:5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劳社部有个“关于退休年龄出生时间确认”的〔1999〕8号文,里面明确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答复明确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是可以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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