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裁定适用于哪些范围

刑事辩护
2023-08-10 09:32:0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裁定适用的范围是: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终结诉讼;中止诉讼;移送或者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立案;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 关于行政案件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如果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的,即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如果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即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