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终身没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游、示威自由权;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权。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外,因附加的主刑而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分为定期和终身,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决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期限,同时执行。也就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拘留、有期徒刑追加剥夺政治权利或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剥夺终身政治权利;
4、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追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