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无房产证需要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材料到本地房管局进行房产查档,缴纳查询费后出具加盖公章的无房产证明,外地户口需到户籍所在地办理。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