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退林还耕有补助吗?

2023-08-11 00:42: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退林还耕有补偿。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九条法律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 基本农田退林还耕有补偿,具体如下:
    1、退耕还林种苗补助是造林当年一次性补助50元/亩;
    2、退耕还林坡耕地每年补助粮食折款210元/亩,生活补助20元/亩,合计每年补助230元/亩;
    3、退耕还林坡耕地追加的第二个周期每年补助粮食折款105元/亩,生活补助20元/亩,合计每年补助125元/亩。
    基本农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法律分析:退耕还林补助有三类,苗木款、管护费、补助款。其中苗木款50元/亩,仅补助一年;管护费20元/亩;补助款210元/亩(其中2002年、2003年为补助原粮300斤/亩),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四)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