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行政诉讼怎么样改变管辖

劳动仲裁
2023-08-11 11:26: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法院是什么
    1、行政案件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 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需要变更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多个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法院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 确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的办法: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行政案件经复议的,则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