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当事人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
4、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5、租赁
物权属有争议;
6、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