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性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组织,是单位
法人,非
自然人法人,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发起,经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赋予的七项职能,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没有会员,保护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消费的所有人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的任务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有用吗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有用。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1、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2、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3、案情涉及两个市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
4、省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来信及网上投诉案件可以直接转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处理,对重大、疑难的投诉案件可以直接受理;
5、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内经营者的,由被诉方所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省内消费者在上海、江苏、香港、澳门地区消费引发的争议,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消协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