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身体权的权利内容: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自然人的
生命权、身体权、
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
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