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需要收集以下材料:
1、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
2、当事人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
3、财产的品种、数量等权属材料;
4、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材料;
5、住房的
证据材料。
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