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纠纷产生的原因有:
(一)因货运
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纠纷;
(二)因由于意外事故或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有关当事人的损失而产生的纠纷;
(三)海事纠纷产生的其他原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下列纠纷:
(一)因提供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保险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二)因提供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三)因缮制、交付有关单证、费用结算所发生的纠纷;
(四)因提供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五)因处理其他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所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