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是涉及的债权请求权暂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诉讼时效中止期间,往往债权人也没有条件提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一般包括:地震、台风等严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
不可抗力以及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等情形,但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仅限于诉讼时效剩余6个月期限以内,影响事项消除后剩余时效继续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
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
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