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有: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上述情况下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报经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的,收回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双方签订的书面
合同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