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
结婚证、婚姻证、户口簿、身份证等;
3、涉及
事实婚姻的,应当提交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
5、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6、涉及
家庭暴力的,应当提交法医鉴定并提交证人;
7、涉及吸毒赌博的,应当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者判决;
8、涉及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
同居的,应当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照片、录音、录像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