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出售,应该征得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
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
共同共有人同意
根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