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被拆迁人能怎么收集相关证据

拆迁补偿
2023-08-12 16:26: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拆迁人收集相关证据可以采用拍照,或者其它方式搜集证据。搬迁公告、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补偿协议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如果被非法强拆,也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法律分析:首先、要收集主体资格证据,如: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租赁房屋的要有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交租金的收据等等,在土地征收的案件中还涉及一些承包合同等;其次、拆迁程序证据,主要有征收公告、补偿方案等,一些地方通知;再次、搜集实体证据,比如得知拆迁信息的时候,要把自己的房屋拍照,房屋的原貌,房屋内的东西,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收集证据的八种方法包括阅读材料、开会交流、察看现场、发送函件、向第三方取证、固定证言、网络检索、公证保全。
    在收集证据时,在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全面、深入细致、严格保密”等要求外,还应注意:
    1、证据的收集、固定必须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2、收集证据要注意明确证明对象;
    3、收集证据要注意保全和固强证据
    一、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二、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什么作用
    1、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作用,即当事人通过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证明白己的诉讼请求成立,诉讼理由符合客观情况。
    2、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即法院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自己收集调查的证据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
    3、证据对法院作出判决的作用,即 法院作出判决,得以事实为依据,而事实的认定,则以法院对相关证据的判断、确定为依托,没有证据,法院就无法作出判决,民事纠纷也就无法通过判决来解决。
    三、证据三性的意义是什么?
    1.证据的三性就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2.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的三个特性,但是事实上想要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证据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3.通常,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心态对抗的一种法律形式,而民事证据在诉讼中起着推动或制约诉讼发展的作用,它既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元素。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