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带烟一次能带15条。
确定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卷烟。凡因特殊需要超限量携带者,应持有县以上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卷烟生产经营企业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运输卷烟的,一律依法申领和使用准运证。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障旅客的正常合理需要,现通知如下:
1、旅客异地携带国产烟以十条为限,外国烟以五条为限。二者合计不得超过十条;
2、凡因特殊需要超限量携带者,应持有县以上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
3、请各级烟草专卖局与铁路、交通、民航、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按专卖政策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