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被收养条件: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判决、调解离婚,均应明确表示愿意送养。
2、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作为送养人应与收养人就收养子女问题达成协议。
3、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被收养为养子女。
4、再婚的另一方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