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当以公司全部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
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