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改姓手续是: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
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有:
(1)本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3)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准予变更的证明;
(4)其他证明。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