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一起使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
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
定金是独立于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形式,两者是可以并用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