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关购房损失双倍赔偿的情形有什么,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房屋买卖
2023-08-13 17:32: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关购房损失双倍赔偿的情形如下:
1、商品房
买卖合同
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
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
安置房屋的事实。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双倍赔偿的注意事项是:买受人只有在提出解除
合同
时才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或者只有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的,才能提出双倍赔偿;买受人既要求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又要求双倍赔偿,不予支持。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双倍赔偿的注意事项有:买受人只有在提出解除合同时才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或者只有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的,才能提出双倍赔偿;买受人既要求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又要求双倍赔偿,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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