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民事案件申诉,具体需要看案件本身是否符合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规定。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
海事海商、死刑复核、
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第五条
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对于依照本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转交的,巡回法庭应当转交。
巡回法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