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如下: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在同级法院或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管辖权要实现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管辖权要实现转移的条件如下: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有实际意义;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