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开发商在在交房时,未达到交付条件,但是以符合合同约定的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3.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先办理交付手续后,买受人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发现的其他问题,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六十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为由,认为可以交付,请问确实是这样么?目前,开发商只出具了盖章但未填写日期的竣工验收报告,无交付条件中约定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和住宅质量工程分户验收表

2019-06-04 02:27:4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开发商不具备交房条件,你可以拒绝。 你目前有两种选择:一是根据合同(应当有相应约定)你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担违约金;二是要求继续履行交房义务,支付逾期违约金。 不过开发商目前尚未交房,违约金不好计算,不妨以静制动,反正违约金在增加呢。
    打官司,你胜算非常大。
  • 房屋遇到拆迁而要向开发商征收的时候,往往会与开发商签订相应的合同,维护好个人的拆迁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的签订步骤:

    1、所有人(承租人)选择评估机构;

    2、公有住宅承租人需购买房改房的,在拆迁协议签订前到江东区办证中心建设(房管)窗口办理房改房买卖手续;

    3、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上述有关证件,根据拆迁通告公布的签订拆迁协议日期,至拆迁现场办公地点签订拆迁协议;

    4、签订拆迁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条款予以核对;

    5、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6、承办部门: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

    7、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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